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一门式受理告示

2008-09-22
办理须知:
   1、凡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受理的相关业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等事务,均由业务受理中心的窗口统一受理。
  2、申请者根据所办理项目填写相应的申请文书,填写时请使用钢笔或者水笔。
  3、根据每个项目需要的材料目录,备齐所有材料后递交到相应的窗口。
  4、如果您的材料没有备齐,窗口人员将开具《补正通知书》,告诉您缺少的材料,请在补齐后再递交到窗口。
  5、如果您的申请被受理,请记住受理决定书的受理号,今后您在查询或投诉时,我们将需要您提供受理号。
  6、我们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我们将书面告知您延长的理由和时间。
  7、申请委托的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
  8、各类申请表式、资料、办理期限、流程、法律文书可在受理中心或者“上海交通网”上查阅或者下载,并请在办理前仔细阅读。(网址是:www.jt.sh.cn)
  9、办理结果可来电或上网查询,并及时领取相关证照。
  10、请保持大厅公共秩序,不要大声喧哗,按序排队,禁止吸烟。
  11、办理地址:
  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业务受理大厅。邮编:200025,传真:51528530。查询及咨询电话:51528500。
  1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
  13、监督电话:51528555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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