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09年企事业退休或退职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办法

2009-01-22
根据国家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等挂钩的相关规定,上海市2009年实施普遍增加和特殊增加相结合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办法。具体为:

  一、“普遍增加”部分:

  先是每人每月按照统一标准增加月基本养老金90元;同时,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

  二、“特殊增加”部分:

  1、根据国家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在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月基本养老金不到2000元的高龄“老人”,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4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9年1月1日~193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再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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