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二)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三)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五)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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