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进沪车辆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履行哪些义务?

2010-03-22
  领取《进沪车辆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与公安机关签署《责任书》和《承诺书》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2)保证车辆进沪时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和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3)按照规定粘贴《进沪车辆通行证》,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通行证》,一旦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和道口公安检查站现场办理点。

  (4)一般情况下,不要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因将粘贴有《进沪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借与他人使用,造成一定后果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收缴《进沪车辆通行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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