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社会上有了众多金融难民,因为他们被诈骗犯骗走了血汗钱。但是,这些金融诈骗犯却被冠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等头衔,并为难友们所熟悉。
但无论是“非集”还是“非吸”,都违背了事实,违背了广大金融难友的意愿,因为这两个罪名都含有“双方皆违法”的意思。
广大难友冤气冲天:明明是我们被骗了,哪来的“非吸”和“非集”?有关部门似乎是知道众多灾民的这些怨气,近日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和《条例》又去掉了“非法”两字,把这一类案件统称为“集资诈骗案”。
但是,名字变了,意思却没有变,仍然是集资人与出借人双方皆负有违法责任。
那么,众多金融案件到底是什么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犯罪人直接非法收集资金谎称去做某事,关键还有一点就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这两点来看,显然不符合众多金融案件的情况!
《刑法》还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的3条特征都完全符合众多金融案件的情况,所以金融案件是“合同诈骗案”,而不是所谓的“集资诈骗案”!所以广大出借人的诉求是:应以合同诈骗立案!
许多难友都知道,在我国这些年来,集资活动除了做公益外基本没有合法的,承认了自己是参与“非吸”、“非集”,或者“集资诈骗”案,就意味着你虽无主观故意参与,但有客观违法事实,就等于你还是参与了不合法的事情,是要承担责任的。
而“合同诈骗”是犯罪分子单方面犯罪,我们广大出借人就只是受害者,就是完全无辜的,是有权获得赔偿的!
而且,从赃款追缴、退赔返还等方面来看,案件定为“合同诈骗案”,并以此定性办案,在侦查、公诉、审判各个阶段都对出借人更有利!
为此,广大出借人应该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将众多金融案件的定性修改为“合同诈骗案”,而不是“集资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