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审示众对惩治和预防犯罪确实有其积极的好的一面,应该利大于弊,只不过要形成一套具体规范的操作程序。我不太认可什么事情都拿国外某某条框做样本来检验我国规章。一切应以本着事实效果为依据。
其实这种方法起到的威慑作用是很大的,罪犯被公开审批,对地下看的人起到的作用很大,效果也很好,虽然感觉上是对罪犯没有尊严,但是对没有犯罪的人来说是很有效果的。
什么不能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公开他们的嘴脸。过街老鼠就应该人人喊打。让人人都认识他们。现在就缺的是这个。坏人横行,好人受欺。现在就应该这样做。在全国都应该这样做。大张旗鼓的打击犯罪分子。一个国家一种国情。就像新加坡的鞭刑一样,美国给性侵犯罪分子戴公开电子报警手镯一样。在中国就应该这样!!!太好了!太应该了!太及时了!早就应该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