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申请将机动车驾驶证由原车辆管理所转入本市的;
2、机动车驾驶人在本市居住,申请将机动车驾驶证由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转入本市的;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有关说明);
4、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2)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详见有关说明)及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
4、数码照片;
5、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且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不符的,应同时提供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相关证明,但姓名与出生日期不可更改;
7、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另需提交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手续。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沪财预(2003)7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
5、《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驾驶证件签注规范》(GA862-2010)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和嘉定6个区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电话:62690606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闵行、卢湾、徐汇、松江、金山和青浦6个区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电话: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辖区属于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和崇明6个区(县)的驾驶人的业务。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电话:58123456
八、举报(投诉)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00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