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2010-03-23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时间为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63582606
  传真号码:021-63582620
  联系地址:中山东二路9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服务点,邮政编码:200002
  电子邮箱地址:xxgk@shanghai.gov.cn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市民也可填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shanghai.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或通过网上依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至市档案馆外滩新馆五楼当面提出申请(中山东二路9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2)复制费
  (3)邮寄费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http://www.sh.gov.cn/js/zfxxgksq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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