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民办高校校(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2、其他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申请材料:
1、学校决策机构同意聘任的决议;
2、校(院)长登记表。
申办时间: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与设立申请一并受理;
申请变更校(院)长按需受理。
办理程序:
1、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若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按照办理期限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5、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申请流程: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0449/node21266/node21267/node21272/images/0005127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