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取得上海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上海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上海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