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

2010-10-10
一、办事项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令);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2002]526号);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7、《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沪食药监流通[2008]071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持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所属各区(县)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单体零售药店。



  四、申请者资格: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非专营药品企业法人的下属药品经营企业;



  2、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经过内部自查,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



  1、药品经营企业申请GSP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附表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二);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三);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表四);



  (6)企业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五);



  (7)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六);



  (8)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附表七);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0)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1)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申请GSP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附表一)报送以下资料:



  (1)连锁企业新增门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二);



  (2)新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新增门店情况表(附表三);



  (5)新增门店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二)受理: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零售单体药店的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完成形式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审查及资料报GSP认证办公室。



  (三)技术审查:



  GSP认证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有疑问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要求企业在20日内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期间,技术审查暂时停止。逾期未说明、不补充或资料仍不符合到求的,视为放弃,终止技术审查。



  (四)现场检查:



  1、GSP认证办公室应在完成技术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2、GSP认证办公室从本市GSP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GSP认证检查员(批发、零售连锁、大型零售药店3人、零售药店2人)组成现场检查组。



  3、检查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等资料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4、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应于现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5、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GSP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GSP认证审核意见,送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五)审批与发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收到GSP认证办公室提交的GSP认证审核意见等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结论进行审核审批。



  (1)结论为合格的企业,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公告,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2)结论为限期整改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并告知原因。企业在收到限期整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GSP认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GSP认证办公室应在企业限期整改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选派检查组进行复查。



  (3)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六、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管理处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受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受理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下午13:30-17:00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单体零售药店GSP认证申请(下载:区县分局受理地址电话)



  受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收费标准:



  1、药品批发或大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8000元;



  2、设有分支机构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14000元;



  3、新开办的药品批发分支机构或新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每个分支机构或门店可加收1500元;


  4、中小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2500元。
分享到:
© 2017 上海好生活 https://www.zhaozhishi.net/ 上海好生活 上海生活网站是上海分类信息平台之一,便民信息和免费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