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1995)4号《关于颁布<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研究生办理转学、转专业的具体做法是:
一、申请条件
1.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2.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二、申办程序
1.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2.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获批准后,按照转入、转出单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形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办公室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研究生转学、转专业过程中的协调、咨询等工作。
责任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
联系地址:陕西北路500号
联系电话:62563010×高等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