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证怎么办理 怎么收费的?

2011-08-21
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转报农业部审批。


申办对象资格: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八、申办手续:

(一)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二)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2、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三)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2、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3、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四)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五)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资源增殖费收费标准:近海:拖网(包括桁拖网)每艘1500元(集体10元/马力,个体15元/马力);围流钓(包括对网)集体10元/马力、个体15元/马力;疏目定置每艘 500元(集体10元/马力,个体15元/马力);密眼定置每艘500元(集体20元/马力,个体25元/马力);翻杠网每艘1000元(集体20元/马力,个体25元/马力)。
长江:凤鲚流网每艘400元(5元/马力);刀鲚流网每艘100元(3元/马力);白虾拖网50元(1元/马力);定置网每证500元(10元/马力),翻杠网1200元(10元/马力),钓每证200-500元。
(二)收费依据:
《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沪府[1990]34号)、《关于调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沪价涉[1995]第221号、沪财综[9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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