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核和审批办理事项

2011-08-21
一、办事项目: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核、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或转报农业部审批;不同意的,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办对象资格:


拟从事水产苗种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 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八、申办手续:

(一)进口水产苗种的
1、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2) 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
(3) 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5) 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原件)。
2、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6)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
(7)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
(8)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二)出口水产苗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
(2) 水产苗种出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出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
(3) 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九、办理程序:

1. 进出口未列入名录和列入名录Ⅱ类水产苗种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在20内签署意见,同意的,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对进口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出口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农业部根据评估意见或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办理批件。
2. 进出口列入名录Ⅲ类水产苗种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在20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根据审查或评估意见提出审批方案,办理批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颁布单位:农业部;颁布日期:2005-01-05;实施日期:2005-04-01)第二十条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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